3)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_第二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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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哄着怀里的孩子——其中一个在喂奶。最年轻的妻子显然十分受宠,她用丝、金、银制成饰物把自己打扮得极其楚楚动人,她正在织机前敲打着羊毛线。正当我顺着过道向上朝着亮处走去、准备离开这个黑暗的洞穴——内在性的王国,子宫,坟墓——的时候,我遇见了一位男性。他身着白色服装,修饰得十分整洁;他待人亲切,性格开朗。他刚从市场上回来,在那里他和别的男人曾讨论世界大事:在这个他所归属的、与他不可分的、浩瀚的宇宙的中心,他要花上几个小时去做这种消遣。对那些已经珠老花黄的老太婆来说,对那个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轻妻子来说,根本不存在有别于这烟雾腾腾洞穴的宇宙,她们只能在晚上戴着面纱悄悄从这里走出来。

  在圣经时代,犹太人的习俗和阿拉伯人的习俗如出一辙。族长实行一夫多妻制,他们几乎可以随意抛弃自己的妻子。年轻的妻子在交给丈夫时必须是处女,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;妻子若通奸便会被乱石砸死;她始终受着家庭义务的束缚,正如圣经对贤淑女子的描述所证实的那样:“她朝羊毛和亚麻走去…就是在夜里也要起来……她的蜡烛通宵不熄……她从不游手好闲。”虽然她是贞节的、勤劳的,可是在礼仪上她仍是不洁的,为禁忌所包围。法庭认为她的证言是不可接受的。传道书就这样极其厌恶地谈到她:“我比死还难受地发现,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罗网,她的手与镣铐无异……我发现,男人中的杰出人物是千分之一,可在所有女人当中却没有一个杰出人物。”习俗,虽然不是法律,却要求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和死者的兄弟结婚。

  这种叫娶寡嫂制(harate)的习俗,可以在许多东方民族中发现。在所有让女人处于受监护地位的制度中,必然面;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置寡妇。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是,把她们作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坟墓里。但就是在印度,其实法律也不总是要求进行这种屠杀。摩奴法典容许妻子活得比丈夫还久。壮烈的自杀只不过是贵族的时髦。更为常见的是,把寡妇移交给丈夫的继承人。娶寡嫂制有时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。为了防止寡妇的身份发生变故,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给一个女人做丈夫,这种习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带来的危害。根据凯撒的一段话,在布列塔尼,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,都以这种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女人。

  父权制并非到处都是以这种极端形式建立起来的。在巴比伦,汉漠拉比(Wedi)法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。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,若结婚,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。在波斯,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。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,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为她选择的。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。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,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。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——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,女孩子则要教育到结婚时。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,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。如果她是一个“特权配偶”,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,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,受托管理商业事务。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。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:(l)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,被称为“特权配偶”;她的孩子属于丈夫。(2)女人是独生女时,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,成为她的替身;此后妻子便成为“特机配偶”。(3)若男人未婚先亡,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某个已婚女人,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,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,一半属于死者,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。(4)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,她必须把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。(5)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,在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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